精神分裂癥患者是否承擔刑事責任
小任性
生活中,很多人認為精神分裂癥患者犯法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,那么,是這樣嗎,精神分裂癥患者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呢?
精神分裂癥也是精神疾病的一種,現(xiàn)實中,精神分裂癥犯罪的案例有很多,那么,您知道精神分裂癥患者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嗎?
小編了解到,如果精神分裂癥患者作案時存在辨認能力,但控制能力削弱,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,應當負一定的刑事責任。下面我們以一則案例來說明吧。
近日,麥積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精神分裂癥患者放火、非法持有槍支的案件。被告人謝某是麥積區(qū)的一位農(nóng)民,患有精神分裂癥,先后兩次點燃、燒毀林地。2014年1月2日,謝某擅自進入麥積區(qū)黨川鄉(xiāng)某林區(qū)內(nèi),持打火機將林地點燃。經(jīng)測量,本次火災造成過火林地面積147.3畝。2015年7月26日,謝某在麥積區(qū)黨川鄉(xiāng)一背灣里,故意放火燒毀林地,過火林地面積32.3畝。同年7月27日,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黨川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謝某家查獲“遼寧”牌土槍一支。經(jīng)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,這把槍機械性能完好,能正常擊發(fā),具有致傷力。
后經(jīng)甘肅天泰司法精神病鑒定所鑒定:被告人謝某患精神分裂癥,作案時辨認能力存在,控制能力削弱,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謝某無視國法,故意燒毀國有林地,造成森林火災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為確已構成放火罪;同時,被告人謝某違反槍支管理規(guī)定,非法持有槍支,其行為亦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。
鑒于被告人謝某患有精神分裂癥,作案時雖辨認能力存在,但控制能力削弱,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,依法可從輕、減輕處罰,且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認罪,確有悔罪表現(xiàn)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故法院根據(jù)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犯罪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決定對被告人減輕處罰。
最終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被告人謝某因犯放火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,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年。
以上就是吱客網(wǎng)為您解答的精神分裂癥患者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知識,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視。稍后,我們來介紹精神暴力與精神病暴力有什么區(qū)別,歡迎關注更多家庭暴力小知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