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杖刑不是刑罰而是刑訊

笞杖二刑與徒刑、流刑、死刑一樣是刑罰種類,即指官府依據(jù)律文所判決的懲罰措施。臀受笞杖本身就是服刑,打完即為刑滿。值得注意的是,常人總把刑罰笞杖與審案時(shí)的“訊杖”相混淆。所謂訊杖是指對嫌疑人犯施行的刑訊措施,目的是為了獲得人犯親口供述。“訊杖”雖然也是打板子,但它是在審訊階段,笞杖二刑是在服刑階段,二者性質(zhì)完全不同。“訊杖”類似于現(xiàn)代仍未消失的刑訊逼供,即對未決人犯施以暴力或變相暴力以獲取口供。明清兩朝對于“訊杖”均做了明確規(guī)定。
